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中提出的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自2018年起全省统一实施的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暂将原新农合目录内中部分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49号),要求各地自2018年1月1日起,暂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中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目录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的部分药品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为优化药品目录结构,经由省药品目录评审专家对原《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内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进行专题评审,确定将其中98个药品(西药66个,中成药32个)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并予以发布。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将原新农合目录中部分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4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的98个原新农合药品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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